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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導教授 本班研究生,至遲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先與系主任商談並經認可後,完成碩士論文指導老師之聘請手續,全程指導其碩士論文之撰寫。 碩士論文指導老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或至本校任教已逾二年以上之助理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指導老師,以具本班開課資格之本院專任教師優先,但本院無領域相關之專任教師者,得報經系所主管及院長核可,敦請本院兼任教師任之;本院兼任教師亦無領域相關者,始得敦請非本院教師任之。 本院專任助理教授、本院兼任教師及非本院教師,擔任本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以未畢業學生不超過4名為限。
二、 資格考試 本班研究生修讀滿二學年以上,依規定修足學分數,聘有指導教授並辨妥碩士論文註冊手續者,得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申請資格考試。 資格考試,每學期於期中考週舉行一次。但無研究生申請者,不在此限。 資格考試之科目為第二外文(德文、日文、法文三選一),以筆試為之。 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再申請參加考試,考試次數不予限制。 資格考試,得以加修法學德文或日文四學分及格;或英文托福考試585分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或德文考試哥德中等三級考試;日本語二級檢定考試以上之及格證明替代之,但以曾選修該語文並得有學分者為限。 以加修法學語文替代資格考者,畢業論文研究計畫需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三、 學位考試 通過資格考試之研究生,得於該學期起,經指導教授之同意,提出打字印妥之論文初稿五份,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由系主任薦請校長遴聘具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學位考試委員會,擔任該碩士論文之審閱、口試及評分之工作。 遴聘之學位考試委員中,應有本院專任教師一人,校外教師三分之一以上。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考試委員,以在本班開課並具有前項資格者為原則。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聘定時,本班應即與各委員聯絡,洽定考試時間,並將論文送達各委員,事先審閱。 前項論文送達之時間,至少應在考試日期十四天以前。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不足三人,所為口試無效。 碩士學位考試結束時,出席委員應當場評分,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論文有抄襲或由他人代寫之情事,經出席委員審查確實,記明於評分表者,以不及格論。
(1)本班學生畢業所修習之學分數至少為三十六學分,其中論文為六學分,其餘三十學分中,本身研究領域之學分至少為十六學分。另必須於日文、德文及法文等第二外文中至少選擇其一修習上下學期共四學分。 (2) 本班研究生,至遲應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先與系主任商談並經認可後,完成碩士論文指導老師之聘請手續,全程指導其碩士論文之撰寫。指導老師以具本班開課資格之本院專任教師優先,但本院無領域相關之專任教師者,得報經系所主管及院長核可,敦請本院兼任教師任之;本院兼任教師亦無領域相關者,始得敦請非本院教師任之。本院專任助理教授、本院兼任教師及非本院教師,擔任本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老師,以未畢業學生不超過4名為限。 (3)本班研究生依規定修足必修及選修之學分數,聘有指導老師並辦妥碩士論文註冊手續者,得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二週內,就德文、日文、法文三選一申請資格考試。資格考試,每學期於期中考週舉行一次,以筆試進行之,並以七十分為及格。未參加資格考試者,得以加修法學德文或日文四學分及格,或達本系所定英文托福考試標準分數以上、全民英檢中高級;德文考試哥德中等三級考試;日本語二級檢定考試以上之及格證明替代之,但以曾選修該語文為限。以加修法學語文替代資格考者,畢業論文研究計畫需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