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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輔大法學系首頁 >> 輔仁法律基金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捐款暨系務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捐款暨系務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及妥善運用各界捐款及建教合作贊助款項,爰依「輔仁大學各界捐款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捐款及其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獲各界捐款,均經由本校公共事務室辦理,掣給本校名義之收據,指定「法律學系」為受贈使用單位,並由本校會計室列帳儲存,逐年累積。

第三條
本系所獲各界捐款,如有指定用途者,應依捐款人指定用途使用,非經捐款人之書面同意,不得變更之;未指定用途者,納入本系「系務發展基金」統籌管理與運用。

第四條 
本系「系務發展基金」,其用途如下:
一、補助本系購置之教學及研究所需圖書、器材與設備。
二、補助本系舉辦之相關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活動。
三、補助本系舉辦之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四、補助本系舉辦之教學、服務及研究等獎勵事項。
五、獎助本系舉辦之績優學生獎勵事項。
六、其他經「系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辦理之各項重要活動。

第五條
 
本系應設「系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統籌管理與運用,由管理委員五人組成之。除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系系務會議就專任教師中遴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系主任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
 
基金之管理與運用,須有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第七條

基金之管理與運用,應受本系系務會議之監督,並須於每學期系務會議時,提報基金之管理與運用明细表。

第八條

本系對捐款人之獎勵,依「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捐款及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輔仁大學各界捐款使用管理辦法」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捐款及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 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送本校公共事務室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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